司法救助暖人心检察为民显真情
“千言万语,只能表达一声谢谢,是你们给我燃起了生的希望”,这是金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害人付某宾的真情流露。
2020年10月13日,在灯塔市西马峰镇井泉服务区停车场内,金某与付某宾因琐事发生口角,金某用硫酸泼在付某宾身上,造成付某宾面部、颈部、身体多处被灼伤,经鉴定,付某宾颈前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2月4日,灯塔市公安局将金某故意伤害一案移送灯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刑检部门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因金某没有赔偿能力,被害人付某宾没有获得赔偿,付某宾受伤后,家中举债为其进行救治,没有收入来源,还需要支付后续手术及康复医疗费用,生活十分困难。
刑检部门检察官将这一线索转交到控申部门,付某宾于2021年3月3日向灯塔市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控申部门检察官受理后,认真查阅卷宗,详细了解了被害人付某宾的家庭情况,医疗费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听取了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理由,告知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办案过程中,控申部门的检察官耐心细致接待被害人,反复为被害人解答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用真诚的语言,在一次次的接访中,温暖了被害人那颗“受伤”的心。
灯塔市检察院依法对该起司法救助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共同评议了这起司法救助案件。刘永波检察长主持听证会,控申部门检察官汇报了前期调查情况,申请人付某宾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围绕听证事项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付某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同意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最终,本案经审查认定,被害人付某宾受到侵害后,其家举债进行救治,后续还需要手术及康复费用,被告人金某居无定所,无经济来源,无赔偿能力,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项、《辽宁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对申请人付某宾给予司法救助。
2021年5月17日,被害人付某宾收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付某宾曾说:“我曾经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感谢检察机关,感谢办案的检察官”,2021年12月13日,付某宾来到了灯塔市检察院,递上了一封感谢信,信中写到:“尹检察官的言行,给我燃起了生的希望,感谢检察机关培养出优秀的司法干部……”。
灯塔市检察院将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执法为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