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拉拽司机险些酿成大祸——灯塔市检察院批捕首起妨害安全驾驶案
8月16日,灯塔市检察院批捕首起因乘客拉拽行驶中客车司机引发的妨害安全驾驶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客车司机周某某曾因琐事多次发生过争吵,今年3月,客车司机周某某驾驶客运汽车行使至灯塔市佟二堡镇某村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招手乘车,上车后,黄某某因之前的琐事开始不停辱骂司机周某某,司机黄某某考虑到客车上乘客安全准备减速停车,在客车还未停稳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司机周某某从驾驶位置拽走,二人发生厮打,造成乘客恐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明知周某某驾驶车辆尚未完全停止和车辆上有其他乘客的情况下,仍将司机从驾驶位置拽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殴打司机、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乘坐车辆,要谨记安全第一,乘客切勿干扰公交车驾驶员正常驾驶,更不能因一时冲动对驾驶员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