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灯塔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一起假冒中储粮福豆来和九三津乐品牌豆粕案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张某批准逮捕。

经查,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张某在未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辽阳市太子河区某屯村张某经营的饲料厂内,将中储粮豆来牌和九三津乐牌豆粕的包装袋拆开,以3:1比例将好的豆粕掺入豆皮子进行搅拌后,装进从附近养殖户手中收购回的中储粮福豆来、九三津乐牌包装袋重新封口,然后冒充中储粮豆来牌、九三津乐牌豆粕,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灯塔市沈旦堡镇某村的养牛农户李某某、许某某、刘某某,共获款528843元。
李某某等3人将买来的掺入豆皮子的豆粕喂牛后,导致饲养的牛消化不良、不进食或便血死亡。经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侯某某、张某卖给三名养牛户的豆粕,粗蛋白、粗灰分均不符合标签标示值要求。
该案发生后,灯塔市检察院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就案件定性、调取证据等问题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3月7日,灯塔市公安局将该案提请我院批准逮捕,3月14日,我院依法对侯某某、张某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
下一步,灯塔市检察院将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刑事办案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力度,为促进社会治理水平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说法: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