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无障碍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非法狩猎自己被“逮” 公益诉讼追责得赔

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3-16
近日,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一案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在灯塔市柳条寨镇大黄金村自家葡萄园房前屋后,支粘网4面非法捕鸟,共猎捕麻雀66只、大山雀3只、家燕2只、戴胜1只、普通翠鸟1只、燕雀1只、红胁绣眼鸟1只。案发时,被非法猎捕的鸟类全部死亡。 

经鉴定,被张某某非法猎捕的鸟类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灯塔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经请示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张某某非法狩猎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请求判令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27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